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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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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FAQ類別

內政部警政署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於110年10月5日以警署刑打詐字第1100003972號函頒最新修訂「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月15日起實施),除警示期滿之帳戶自動解除外,請至本局官網「便民服務-便民申辦-申辦表格下載」項目下載,詳閱「填寫說明」內各項解除條件、應檢附資料文件及權責警察機關後,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權責警察機關辦理。

本縣居民均可;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勤區均可。

各縣、市所屬分局偵查隊。

向處罰機關申訴。

本局外事科或就近各縣、市警察局。

以電話、書面、親自或上網等方式,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或各分局交通組申訴;亦可逕向監理所(站)申訴。

本局督察科、政風室或各分局督察組。

請向轄區分局(竹崎、中埔、布袋三組、朴子、水上、民雄四組申請,如遊行橫跨 2 個以上分局轄區者,向本局保安科申請。

請向轄區分局交通組或派出所申請。

撥打 165 諮詢專線或 110 報警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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