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組織
嘉義縣警察局推動警察志工執行計畫
壹、依據:
內政部97年10月16日內授警字第0970871512號函。
貮、目的:
-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警察公共事務,藉由志工參與,提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
- 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建立「警民合作、共維治安」的觀念,協助預防犯罪宣導,縮短警民距離,共同打造優質化的治安環境。
參、構想:
遴選、編組志工,施予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並積極推展運用,有效協助警察機關「為民服務」及「預防犯罪宣導」等工作,以提升警察親民形象及達成祥和社會之目標。
肆、作法:
- 任務編組:
本局成立推動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行政科為本案業務單位,餘相關課室列為協辦單位,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諮商指導;各分局比照辦理。 - 志工組織架構原則:
- 警察局部分:
- 警察局設志工大隊。
- 警察局各科、室、中心得單獨或聯合編組直屬志工中隊。
- 警察局直屬(大)隊得單獨編組直屬志工中隊。
- 分局部分:
- 分局設志工中隊。
- 分局各組、中心、隊得單獨或聯合編組志工分隊。
- 分駐(派出)所設志工分、小隊。
- 警察局部分:
- 志工之編組:
大隊、中隊、分隊、小隊編組人數由各單位視狀況、需要逐漸編成。 - 志工幹部之遴聘、任期規定:
- 幹部之遴聘:
- 志工大隊長由警察局就表現績優之志工中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
- 志工中隊長由各運用單位就所屬中隊表現績優之志工分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
- 志工分、小隊長,由各運用單位就所屬分隊、小隊表現績優之志工人員中協調產生。
- 幹部之任期:以上幹部之任期均為二年一聘,表現良好者得續聘,但以續聘1次為限。任期中,如發現涉有本計畫肆、作法六及七(二)、(三)、(四)之情事且事證明確者,應立即解聘,重新遴聘,繼續原任之任期,並得續聘1次。
- 幹部之遴聘:
- 志工之遴選資格原則如下:
- 性別不拘。
- 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但有特殊專長者,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十六歲,惟未滿二十歲且未婚者,需檢具家長同意書。
- 品德良好,5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 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警察執法工作牴觸者,或影響警察形象者。
- 其餘相關遴選資格,各運用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 志工之淘汰:
- 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但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 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 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 假借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 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 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 強力介入警察辦案或洩漏偵訊內容,影響警察辦案之進行者。
- 洩漏警察機關相關機密,致生不良後果者。
- 妨害善良風俗或防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 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警察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 志工之考核:
- 志工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體之服務績效,對評鑑成績優良者,核予獎勵。
- 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內,每年請假時數達三分之一或缺席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者,予以考核淘汰。
- 志工運用單位每3個月應實施考核1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及無故連續缺勤兩次者,責由志工運用單位主管予以考核淘汰。
- 違反志工服務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運用單位主管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 志工隊員、各級幹部,由各層級編組運用單位考核。
- 志工之工作項目:
- 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
- 提供諮詢服務。
- 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解說。
- 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
- 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
- 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管),以作為決策參考。
- 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
- 配合佐警於社區預防犯罪宣導,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交通、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之有助於提昇警察形象、地位等服務事項。
- 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
- 志工之服務規定:
- 服務時間,以每日八時至十七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每人每週服務以一次、二小時(或每人每月服務八小時)為原則,並事先編排輪值表報核,核定層級由各分局自行律定。
- 志工輪值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佩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服務紀錄。
- 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 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 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事。
- 志工之訓練:各運用單位應依志工擔任工作性質,施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另為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請於教育訓練課程之設計上運用多元型態方式,如角色扮演、體驗課程、團體討論分享等辦理訓練,以協助長者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參與志願服務。
- 志工之表揚:
- 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分局或警察局每年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1次。
- 本局每年應協助服務志工彙整服務時數,符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規定者,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審核後轉報內政部申請。
- 志工之集會:志工聯繫會報、特殊或在職訓練研習,本局每年辦理一次。
- 志工之福利:
- 志工服務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辦理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志工識別證及有關裝備。
- 志工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服務時,得酌予補助值勤交通費及誤餐費。
- 志工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 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
- 志工之權利:
-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 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
- 事工作。
-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 志工之義務:
-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 參與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
- 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 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妥善保管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 志工保險、整編與候補:
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志工每年整編1次,遇有缺額得由志工運用單位依候補順序遴用,志工運用單位循系統繕造名冊陳報警察局彙辦。 - 志工服務單位之旗幟:
志工服務隊得參考「警徽警旗製用規定」製作單位旗幟。 - 獎懲:
推動本項志工服務工作警察單位、人員,警察局依機關權責每半年於承辦人嘉奬2次、承辦單位主管嘉獎1次範圍內,辦理業務獎勵1次;對於推動不力人員得視具體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及機關權責,辦理懲處。
伍、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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