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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編號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本局網站連結
1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2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6
預算及決算書
7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8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9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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