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警察局推展照護退休警察人員補助作業要點
- 嘉義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嘉義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以下簡稱該會)之經費有效運用,以利該會會務推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本作業要點之補助款係依據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訂定之「照護及輔助各市、縣(市)協會聯誼活動經費最低統一標準計算表」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本作業要點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 會務運作所需之文書、郵資、電信、電腦、桌椅等辦公廳設備相關費用。
- 會員福利:
- 住院、手術者。
- 會員或眷屬等喪葬補助。
- 重陽節慰問金(以年度計,以年滿七十、八十、九十歲者及重大傷病會員)。
- 濟助貧困孤苦會員。
- 其他會員福利未列事項,以簽報警察局核準後實施之。
- 服務事項:會員自發性擔任義工(志工)獲媒體報導者或義工單位機關等表揚者,由該會年度會員大會或聯席會適時表揚,並發慰問金,以資鼓勵。
- 辦理會員觀摩聯誼活動(含茶水、會場佈置、場地租用費等雜費)之必要支出。
- 舉辦會員大會、例行性聯席會議(含每三個月理、監事會及每半年各鄉鎮連絡組長會議)及臨時會等之必要支出。
- 專(兼)職人員之交通補助含理事長、會員代表每年前往總會開會(全額補助)等酬勞。
- 其他會務運作所需之必要支出。
- 前點各項經費支用,由該會簽請理事長核定後,提請該會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之。
- 該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年度工作計畫向本局申請公款補助,本局審核後採上下半年度預借支付方式補助該會。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核定後方可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
補助經費以預借支付方式支付該會後,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納入該會自籌款經費。
- 同一支出事由如有向其他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本作業要點經費運用範圍所列之事項支出款項:
-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憑證應由受領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但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註明不能取得原因。
- 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年度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於結案後三個月內按補助比例繳回縣庫。
- 依本作業要點支用之應備文件應於每半年度(七月及十二月)彙整結報本局核銷,除應填列補助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詳如附表)外,應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十年,供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及依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當年度補助案件尚未核銷者,次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 依本作業要點支用經費運用情形,如經考核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該會一年至五年。
- 為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衡酌該會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將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另本局人事室、會計室於每半年結報後,採不定期稽核該會,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該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本作業要點對未規定事項、或規定事項有與嘉義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牴觸時,應依該注意事項辦理,並配合修訂之。
- 本支用規定追溯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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