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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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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警察局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陳情案件性質
處理時限(天)
  1. 行政院院長、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及本縣縣長民意電子信箱郵件。
  2. 民眾陳請協助尋找親友。
處理時限: 三日
  1. 陳情案件內容單純,未涉及其他機關權責。
  2. 各單位首長信箱。
  3. 犯罪資料庫線上檢舉。
  4. 一般檢舉案件,無須查處可逕復陳情人或存查者。
處理時限:六日
  1. 外籍人士申辦永久居留陳情案件。
  2. 檢舉一一0員警受理報案程序、態度不佳案件。
  3. 員警任免、獎懲、獎章、考績、差假及各項福利、加給、加班費、退休、資遣、撫卹、員警健(公)保、輔建(購)住宅、補助及入出國報備等案件。
  4. 其他。
處理時限:十五日
  1. 陳情事項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須協調有關機關處理者:
    1. 本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員警職務等階(列等)案件。
    2. 政治受難者陳情索取資料案件。
    3. 檢舉員警違法(紀)須函交查復等案件。
    4. 其他。
  2. 涉及政策、法令研訂後,始能明確答復並適當處理者:
    1. 有關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案件。
    2. 其他。
  3. 案情內容複雜,須函交查復之刑事、經濟、勤務、教育、外事、交通、風紀等類案件。
處理時限: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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