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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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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警察局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1. 為提升本局及各分局為民服務工作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本局及各分局應依業務性質訂定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並公布為民服務措施及自我考評機制,據以推行。
  3. 各單位人員執行為民服務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服裝儀容合宜,配戴服務證,服務態度和靄有禮,答復詢問熱忱詳盡,受理申辦案件應快速有效率。
    2. 各單位人員接聽電話,總機及接話人均須報明單位、職稱及姓名,並使用禮貌性問候語及結束語。
    3. 公差請假或休假時,須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4. 各單位服務場所之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設計無障礙空間,對攜幼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者,提供專人服務或設置特別服務窗口。
    2. 保持內外環境整潔,及綠(美)化並維護盥洗室、飲水設備之清潔衛生。
    3. 單位導引暨服務項目明確標示及設置公告欄提供各項消息,並提供民眾書寫之桌椅文具、電話及影印設備。
    4.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之作業時程、所需費用及檢附書證。
    5. 提供民眾索閱之資料及各項申請書表、書寫範例,擺置於適中及明顯之位置,並予以分類依序置放。
    6. 接受民眾申辦案件,應依業務特性,提供通信、電話、傳真等遠距服務,並機動調整服務窗口,協助民眾填表及檢查申辦文件。各受理申辦櫃台儘可能規劃以電腦作業受理,並以全功能方式(不分區域、性質、類別)受理申辦;處理民眾電子資料,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辦理。
    7. 因應民眾需求,調整上班時間,包括午休時間,夜間延長及週末日提供服務。
  5. 各單位對於民眾抱怨、陳情及建議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訂定處理程序暨規定,並公布為民眾周知。
    2. 對於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有既定之紓解機制。
    3. 對於獲得改善情形,公布為民眾周知,惟須同時考量民眾隱私權益。
    4. 處理情形以正式文書或電子郵件答復民眾。
    5. 實施民眾滿意度調查及統計分析。
    6. 定期檢討民眾抱怨、陳情案件,提出改善建議。
    7. 主動蒐集各種媒體及民眾反映意見。
  6. 各單位之網頁建置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依業務特性建置網頁,以擴大為民服務管道。
    2. 網頁內容應針對民眾需求,提供各項資訊服務,包括:
      1. 提供願景及業務介紹、最新消息及公告事項或活動、主管業務問答集、服務時間、地點、聯絡電話、傳真機或電子郵件信箱、如何取得服務之資訊(包括申辦須知、作業時限、為民服務白皮書)、電子民意信箱(包括說明處理程序)、民意論壇。
      2. 申請書表下載或列印功能、線上預約、申辦或登錄、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線上問卷調查、線上互動使用說明、引導或範例。
      3. 儘可能提供兒童網頁及外文網頁。
  7. 各單位主管應主動積極參與為民服務工作,並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8. 本局及各分局應辦理為民服務工作之自我考評,考評結果應追蹤列管及上網公布,並定期檢討改進;績優服務人員應予公開表彰,並公布於網頁及公布欄上。
  9. 為落實本注意事項,本局公共關係科依據「嘉義縣警察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計畫」考核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推動成果,並就考核結果辦理有關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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