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急難案件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揮人溺己溺、人飢己飢之精神,救助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者 之生活,健全審查制度,藉以推展良好警民關係,特依據本會章程第 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審查案件除另有特殊情況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發放急難濟助金。
第三條
發放對象:
- 設籍嘉義縣之縣民遭受災害,致損害重大,或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嘉義縣警察局同仁(含遺眷)。
- 嘉義縣警察局協勤民力人員。
- 民眾臨時急需借用小額車資或代墊醫院保證金者。
- 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查亟需救助者。
第四條
申請濟助金之要件:
驟遭緊急患難、重大變故、非常災害或長期患病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亟需救助者,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持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驟遭緊急患難、重大變故、非常災害或長期患病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亟需救助者,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持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第五條
- 設籍嘉義縣之縣民新台幣貳仟元以上貳萬元以下。
- 嘉義縣警察局同仁(含遺眷)新台幣貳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
- 嘉義縣警察局協勤民力人員新台幣貳仟元以上貳萬元以下。
- 民眾臨時急需借用小額車資以每件以 新臺幣伍佰元以下為原則;代墊 醫院保證金者每件以新臺幣 伍仟元以下為原則。
- 其他特殊案件依情節輕重審查酌發急難濟助金。
第六條
申請方式:
- 由急難民眾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警 勤區員警提出申請,並由該分局轉陳本會核發。
- 經本會審查核發,由各分局代為轉發當事人並檢據核銷。
第七條
應備文件: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 急難事實證明文件(發生事實三個月內)。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補 充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行文發布之日起施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