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名詞定義--家庭暴力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0/2/20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上之不法侵害:以包含毆、捶、推、拉、摑、敲、甩、捏、鞭、踢、踹、扭轉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造成另一方身體成傷或致命之行為。或對於家庭成員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如兒少性剝削情事…)、濫用親權(管教過度成傷…)、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等。或有刑法所定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等情況者。
2.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對於被害人之精神情緒造成創傷之行為,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干涉生活作息或人際互動、自殺意圖…等與肢體暴力不同之侵害方式。其行為態樣包含:
(1)言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予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被害人、恫嚇、威脅殺害被害人或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折損自尊心與自信心的行為。
(2)心理虐待:以竊聽、冷漠以對、鄙視、羞辱、有違人格之不實指控…等行為,或試圖操縱被害人、虐待被害人所有之動(竉)物、破壞物品等足以引起對方精神痛苦或畏怖的不當行為。
3.性暴力:對於被害人施予性侵害等妨害性自主之行為,或有強迫性幻想(例如性愛過程中有不顧他方感受情形,要求不受歡迎的角色扮演…)或逼迫觀賞色情影音出版品等。
4.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5.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6.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及不法侵害: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1)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2)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3)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7.本法第63 條之1 第2 項所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其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1)雙方關係之本質。
(2)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3)雙方互動之頻率。
(4)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5)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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