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的樣態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0/1/31
依據刑法,性侵害犯罪的態樣可分為下列幾種:
1.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逼迫被害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
2.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猥褻罪。
3.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利用他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獲不知抗拒而加以性交或猥褻者。
4.對未成年之性交或猥褻罪:對於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者,亦屬性侵害犯罪。
5.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指利用親屬、監護、救濟、醫療……等或其他相類關係,對於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6.詐術性交罪:施用詐術使他人誤信為自己之配偶而為性交之行為。
性侵害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犯罪行為,一但有性侵害事情之發生,檢警機關就會展開調查,以使違法行為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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