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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車手連帶責任 判賠6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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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警政消息
發佈日期:2016/5/19

新北市王姓婦人去年遭騙600餘萬元,張姓、陳姓詐騙車手被逮,但未供出上游,王婦提出民事求償。新北地院民事庭判決,2人雖非主嫌,仍要為婦人的損失負連帶責任,共應賠償617餘萬元。

此詐騙集團去年3月撥電話向王婦誆稱,她涉及刑事案件,須將存款交給檢察官,並繳交公證金。王婦在多家銀行提領新台幣及美金共600多萬元,2周內密集分8次交付款項。

見面時,張姓男子假扮是檢察官指派的替代役,並把偽造的「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台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等交給婦人收執,陳男則負責把風。王婦最後驚覺遭騙報案,警方逮捕張、陳2人。

新北地院判決,張、陳缺錢花用加入詐騙集團,行使偽造文書訛詐,破壞國家公權力威信,但審酌坦承犯行,且也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或主要獲利者,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人提上訴。台灣高院駁回上訴,判決均緩刑5年,並各付70萬元以賠償婦人損失。

王婦另提民事訴訟求償,張雖有意和解,但聲稱巨額款項都遭集團上游取走,僅能賠償其分得的10萬餘元;同案被告的陳未出庭。新北地院民事庭日前判定,張、陳雖非主嫌,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扣除已賠償的不法款項,仍應賠償剩餘617萬9600元,可上訴。

轉載自105.05.16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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