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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張○雯明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使用,極有可能幫助他人進行洗錢犯罪,竟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106年10月上旬因朋友借用而成為警示帳戶,案經被害人曾○敏依指示於106年10月17日將新台幣29985元轉匯入張嫌帳戶內,本分局循線偵查破獲,詢據張嫌坦承犯行,全案依詐欺罪嫌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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