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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不了對方長期虐待想離婚,但是對方不要離婚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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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18/10/31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

I.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的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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