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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Q&A---「小小情侶」也會構成性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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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1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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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性自主權-以16歲為界線,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依自己自由意識決定是否要發生性行為;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EX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1條「兩小無猜條款」,即認為雙方都未成年,雙方都是被害人,亦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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