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車手取款187萬實拿2000元, 車手父母連帶賠償157萬,布袋警提醒您:當車手虧大了】
消息類別:警政消息
發佈日期:2016/9/17
【未成年車手取款187萬實拿2000元, 車手父母連帶賠償157萬,布袋警提醒您:當車手虧大了】
屏東1名陳姓老婦人指控,於2013年8月間,李姓成年男子與陳姓少年(16歲)等人組成詐騙集團,假冒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打電話到家裡謊稱她的帳戶涉及洗錢等不法情事,要求她配合調查並交出帳戶存摺等資料,老婦信以為真隔天就將所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對方,共被騙了187萬多元;本案屏東地院一審判決認定,陳姓少年為集團共犯,本應就被害人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其犯案時已16歲,依現今社會一般情況,應已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識別能力;而陳姓少年父母未注重其平日生活教養,致使其成為詐騙集團一員,並涉及本件詐欺行為,可見並未善盡法定代理人監督義務,應連帶負賠償責任,雖車手父母辯稱兒子僅拿到2000元贓款,但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只要是集團共犯,均應單獨對被害人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判陳姓少年及父母應賠償被害老婦157萬元。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下也可以沒收⋯⋯;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制中,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豪宅、名車等,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方都有權追討。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因詐騙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並將其中300萬元拿去買房子送給父親,剩下200萬元拿來買跑車,在過去,小明雙手一攤表示詐騙所得都花光了,司法機關即無法進行沒收,然而在新制中,檢方即可將小明名下的財產進行扣押並拍賣,同時扣押小明父親因小明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的房子或追徵其價額,並於法院審理終結後發還被害人。
詐騙集團常打著「高薪無經驗可」、「輕鬆致富、高額獎金」的口號,吸引缺乏社會經驗的年輕學生擔任車手。然而車手除了須面臨刑責外,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車手的父母求償,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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