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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辦法第47及48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少禁止進入前揭場所,亦不得於該場所充當侍應或從事該工作。
2.違反上開規定之僱用兒少業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並命限期改善。【兒少權法第96條規定】
文章出處: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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