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詐騙車手依組織犯罪重判5年 還要強制工作3年
消息類別:反詐騙宣導
發佈日期:2018/1/31
【首例】詐騙車手依組織犯罪重判5年 還要強制工作3年
為破除詐騙王國惡名,台中地院首度以《組織犯罪條例》開鍘詐欺集團案﹗認定協助詐騙集團提領共319萬餘元贓款的4名車手,分別觸犯組織犯罪及共同詐欺等罪,今判4名車手各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且須強制工作3年並追繳犯罪所得。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莊深淵表示,本案是該院首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詐欺犯判刑,該法於去年4月21曰生效,修法新增「三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特定犯罪除傳統脅迫暴力外,也適用詐術」、「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等五大要件,希望藉此嚴懲詐騙集團犯行。
莊深淵表示,依照新修正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過去的詐欺犯「刑度就可怕了!」詐騙主嫌及「車手頭」最高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機房成員、車手)可判5年以下徒刑、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去年5月14日晚間,瀏覽臉書上載工作輕鬆、薪水高、可晚上兼差廣告,即與綽號「細漢仔」男子聯絡,次日加入詐團擔任車手,並招募古、黃、蘇等人擔任車手,依「細漢仔」指示領詐款,再將款項交給「細漢仔」,報酬為領取款項的百分之一。
從去年5月15日至同月22日,詐團成員先後向39名被害人詐財319萬餘元,再由「細漢仔」通知曾等人領款,經大甲警分局清查提款地點及調閱監視器畫面,再於5月26日循線逮獲曾男(25歲)及「車手」古男(31歲)、黃男(23歲)、蘇男(29歲)等4人。
法官審酌,曾男等4人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賺錢,率爾參加詐團擔任車手,損害被害人權益,犯罪行為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構成要件,認定曾嫌等人價值觀念偏差,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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