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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五、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文章出處: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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