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6/6/1
除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事件,機關於調查程序中,若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當事人得以書面(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書內容應敘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調解期間,除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 10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 1人至 3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協助兩造當事人進行調解。
性騷擾事件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調解書及相關資料送管轄法院核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資料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當事人。
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已提起性騷擾申訴者,依申訴程序進行;未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請調解時,提起申訴。此外該調解事件移送民事法院,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且該調解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時,視為於申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本文分享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https://www.mohw.gov.tw/cp-190-2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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