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通常保護令?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5/10/8
1.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2.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3.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4.有效期限: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最多二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2項規定,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兩年以下。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本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5.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
禁止施暴令。
禁止接觸令。
遷出令。
遠離令。
暫時使用令。
暫訂監護令。
暫時探視令。
給付租金、扶養費令。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所需費用令。
戒治令。
給付律師費用令。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令。
其他必要之保護令。
禁止散布性影像令
命交付、刪除性影像令
命下架性影像令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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