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暫時保護令?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5/10/8
1.危險程度: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2.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
3.審理期:每個法院、每個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可能一週內~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4.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5.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之命令。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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