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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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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12/2

性別平等教育法-

適用範圍-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申訴管道-1.行為人所屬學校、2.教育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法-

適用範圍-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實施交換條件性騷擾。

例外情形-受僱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性騷擾,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申訴管道-1.受僱者或求職者之雇主、2.直轄市、縣(市)勞政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

適用範圍-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

例外情形-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同事或不同單位具業務往來人員持續性騷擾,或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申訴管道-1.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2.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3.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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