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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保護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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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5/19

1.主要保護服務對象

(1)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2)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2.輔助保護服務對象

(1)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2)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3)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4)兒童或少年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3.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定義

(1)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2)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4.適用案發時間

(1)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時效範圍,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即87年10月1日以後者為限。

(2)犯保保護服務可適用自舊法施行前5年,即自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3)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適用保護服務,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修正施行日,即98年8月1日以後者為限。

(4)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之遺屬,適用犯保保護服務對象。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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