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分局婦幼安全宣導-【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1日施行】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4/30
「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案自111年6月1日施行。
8種行為恐構成「跟蹤騷擾」、最重關5年
「跟蹤騷擾」的行為,指的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八大跟騷樣態包含:
- 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 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罰則部份,跟騷法屬告訴乃論,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書面告誡2年內再犯,可申請保護令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如經告誡後2年再犯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年,且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另外,若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的疑慮者,得以「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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