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報案係屬持續性電話或簡訊騷擾之行為,是否觸法?】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0/7/31
宣導文章:
根據刑法第305 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所指乃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因此加害人若於電話或簡訊內容中加以恐嚇,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則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若已嚴重到影響到生活作息,如睡覺等,構成強制罪。 此外,若電話或簡訊之騷擾內容中,有涉及「性」暗示或其相關言語,則可依性騷擾防治法加以處理。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婦幼安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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