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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得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1年內: 一、向性騷擾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由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 二、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其所屬單位,被害人可至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該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應依警察偵辦刑案原則及警政署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由事情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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