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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當家庭成員之間互毆或是互相虐待時,可同時被認定為加害人與被害人,並不因為被認定為加害人,就不能被認定是被害人。 例如:當甲、乙雙方互毆時,若甲方控告乙方虐待、施加暴力時,乙方為加害人,甲方為被害人。但是若乙方同時也可証明甲方虐待或施加暴力時,同樣也可以控告甲方虐待、暴力,此時甲方為加害人,乙方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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