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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固然有互負同居的義務,但同條但書也規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例如夫對妻虐待,夫常對妻有性變態的暴力行為,以致無法同居(即無法共同生活),就是正當理由,而且被虐待的妻子不得已離家出走,也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夫也無法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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