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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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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12/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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