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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怖情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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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7/29

【遇到恐怖情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律師,我的伴侶之前會毆打我,且在分手後不斷跑來我家以及工作的地方騷擾我,但我們沒有結婚,也未曾同居,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答案是可以的喔‼️

(一)保護令的保護範圍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的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只要被害人年滿16歲,曾有 #親密關係 之未同居伴侶或前伴侶,皆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涵蓋了家庭成員(含同居伴侶)、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或已分手之伴侶,以及同性伴侶!

👉因此,只要曾經有「親密關係」(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不管性別以及是否結婚或同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二)保護令的種類?

👉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以及 #緊急保護令

因通常保護令從聲請到核發需要時間,為避免被害人受到立即的危險,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可以先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之安全!

1️⃣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因其 #不限書面聲請#不用開庭審理,且法院最快可於受理聲請後的 #4小時內核發,可以在被害人有家庭暴力「#急迫危險」情況下,迅速達到保護被害人的作用。但須注意的是,緊急保護令必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聲請,被害人 #不得自行聲請。其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2️⃣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適合在家庭暴力 #未達急迫危險的情況下,但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的這段期間,仍須保護被害人安全時使用。此種保護令,法院 #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也可選擇開庭調查。被害人可選擇自行向法院書面聲請,也可透過主管機關(家暴中心)、檢察官、警察機關聲請。其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3️⃣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可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書面聲請,也可透過主管機關(家暴中心)、檢察官、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且法院須開庭調查審理後才可核發!其有效期限為二年,被害人於失效前得聲請延長(#一次最多延長二年,但 #不限延長次數!)相較於緊急和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可以涵蓋的更多,包含約定相對人和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給付扶養費等等。

家庭暴力,不僅指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控制、威脅,都算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而究竟要如何聲請保護令,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又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呢?我們會在下一篇做完整的介紹。

請記得,在愛別人前,請先愛自己、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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