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犯罪防制法上路!擴大性犯罪防治 「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高處一年】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3/4/11
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111)年3月10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今(112)年2月8日由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112年2月15日由總統公布。
衛生福利部表示,性暴力防制四法本次修正亮點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嚴懲性影像犯罪。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另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Deepfake)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現在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影像被害人可直接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
資料來源:華視新聞網 (ct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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