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保護令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2/12/15
1.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3.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4.保護令審理程序:
(1)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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