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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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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交通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16/11/2

一、員警到達前:

(一)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事故發生後,應先打開危險警告燈,並即撤離車上乘客至安全處所,在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且避免站立於車後之車道上,慎防後方車不慎追撞,其放置距離如下:

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快速公路或最高速限為60公里以上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

處。

3.最高速限為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5.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二)無人傷亡事故處理原則

發生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除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外,駕 駛人處理程序如下:

1.如果車輛還能夠行駛,應儘速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 輛移置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並維護自身安全。 (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 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 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駕駛人間可自行協調理賠事宜,如當場自行和解,則 不必報警處理;如無法達成和解或需以保險理賠者, 請報警處理並於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 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 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3.如報警處理,於現場等候,警方會派員儘速到達現場 處理。

(三)有人傷亡事故處理原則 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應先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並 依下列重點處理:

1.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2.保持現場完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 據。但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事故車輛標 繪定位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3.報警處理: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車 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 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 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報案注意事項: ◎使用手機報案,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 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 範圍內,仍可撥通110或112緊急求救系統。 ◎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 行為」,日後若須負擔刑事責任,依法得減刑。 ※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可能成為肇事逃逸案件: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有無肇事責任,均有義務實施救護、 報警處理等事項,如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離去,將可能 成為肇事逃逸案件,而加重肇事責任。如現場因遭受 暴力威脅而避離者,應至最近之警察機關主動說明。

(四)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噴漆、隨身口紅、尖硬物( 如石頭、磚塊、鐵器)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 工具: 1.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 明車輛行進方向。 2.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

(五)現場重要跡證 現場重要跡證,因天候(雨天)車流量大,可能會遭受破 壞或消失,應先行拍照存證。

 注意事項:(一)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爭執,

徒增事端,倘當場和解,應簽具和解書。

         (二)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冒充頂替,逃避責任。

(三)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 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四)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等相關跡證、肇 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情境拍照存證。

(五)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六)察看附近有無監視錄影設備,必要時可請員警取證,以 利釐清事故發生情形。

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

(一)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 移動過,

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以維護本身權益。

(二)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 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三)駕駛人如有飲酒徵狀,處理人員會對各造駕駛人實施酒 精濃度檢測,如果懷疑對造駕駛人有飲酒情形,亦可向 處理人員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四)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 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五)肇事車輛如因機件或車上痕跡證據還有檢驗、鑑定或查 證必要,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 過3個月,如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則由檢察官指 示或法官裁定發還,肇事車輛被扣留或扣押,應向處理 機關索取收據為憑。

(六)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如果警方未 開具聯單,可以主動索取。

(七)事故車輛原則上由當事人或家屬自行處理,無法行駛須 拖吊時,應慎防不肖拖吊業者與修車廠掛勾,趁機哄抬 價格,可儘量利用原廠或信用卡之拖吊服務。拖吊前先 行向業者詢問確定費用,高速公路應注意業者是否為 「特約拖救車」,前擋風玻璃貼有「識別證」人員有否 佩帶「拖救服務工作證」,依收費標準收費,並可要求 提供收據。

三、現場處理後當事人權益

(一)申請事故相關資料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 向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 生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之通知,應依通知日期 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駕駛人相關資料。

(三)申請鑑定

1.對於警察機關所提供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 在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區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每件3,000元)。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 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所轄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每件2,000元,並以一次 為限)。

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4.當事人對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 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四)保險理賠與其他注意事項

1.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 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 (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 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 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 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為加速理賠 或補償,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5 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 及經過情形 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2.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 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部分,警察機關不受 理、不干涉)。

3.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 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 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 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 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4.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 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陳述意見或向 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四、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責任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 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 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 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 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 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 礙交通之處所。

3.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 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4.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 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 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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