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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民眾賴○瑋(Q1237*****)領回扣留物及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罰法第40條辦理。
說明:民眾賴○瑋(Q1237*****)因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茲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程序,請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逕向本局少年警察隊領取通知書及扣留物(聯絡電話:05-3621597),逾期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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