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應注意事項
必備文件:每一聲請案件須提出戶籍資料(被害人與加害人關係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證明);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之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僅可出提出可證明有上開關係之資料。
聲請各款保護令應檢附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禁止施暴令:曾有家庭暴力之相關事證資料,如照片、商單、錄音帶及譯文。
‧禁止騷擾令:被害人曾騷擾或不欲加害人聯絡之事證資料。
‧遷出令:希望加害人遷出支住居所相關資料,如戶口名簿、建物所有權狀。
‧遠離令:
希望加害人遠離之場所地址種類一一列出,並說明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必須經常出入的。希望加害人遠離之距離(公尺或區域)及相關事證資料。
‧定物品交付令:
聲請狀內應載明應交付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等愈具體愈好。
如係汽、機車,需提出『使用執照影本』或(車籍登記資料)即被害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命子女交付令:協請社工調查或提出社工員『訪視會談紀錄表』或『個案資料表』。
‧定子女面會令:若或子女年齡太小,可於書狀中提出希望會面之時間(如長短、次數等);相對人有慣性施暴情形,可於書狀中建議相對人宜先接受親職教育或相關處遇治療後始得會面。
‧命給付相關費用令:
提供租賃契約、子女教育費、補習費保母費等單據證明。
提供相對人財力證明或列出相對人以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數額。
‧命交付醫療等費用:提出具體花費金額單據、財務損害金額及證明文件等。
‧命完成處遇計畫:提供相對人曾就醫記錄或疾病史資料。
‧命負擔律師費:提出實際花費金額單據或證明。
保護令之聲請、有效期限、範圍
‧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接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居所或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保護令有效期限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
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當您收到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警察機關會依保護令指定之時間、地點,主動派員執行毋須再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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