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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一)民事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
(三)刑事責任: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
隱私處行為者,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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