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介紹
發佈日期: 2024/9/26
類別: 婦幼安全宣導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及適用對象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1條準用規定
根據新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適用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
未同居之下,如何認定情侶、伴侶關係?除了確認雙方本身是否彼此認定為情侶或伴侶之外,被害人也可以舉證,像LINE對話紀錄、Facebook交往狀態設定或朋友證人,另外即使沒有同居但有性的接觸,穩定交往的親密關係,都被認定為情侶、伴侶。
服務流程
緊急時
- 打110電話求救告知發生地點及被害情況。
- 警察人員接受報案將立即派員至現場制止暴力繼續發生並視急迫危險程度立即代為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及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一般情況
- 到醫院驗傷及就醫,並開立驗傷單。
- 保護自己、儘速向外尋求援助。
- 打電話或親自向各警察機關報案。
- 保存相關證據向住居所或發生地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
- 依法提出告訴。
警察機關提供給您的服務
- 各分局、派出所依法進行家庭暴力案件調查。
- 保存證據、偵查蒐證、移送加害人。
- 保護令核發前必要之安全措施,如安全護送及守護、急難救助。
- 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保護令之執行。
- 提供法律諮詢及轉介心理輔導。
- 緊急暫時庇護及轉介安置。
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計畫須知
- 當我與施暴者還居住在一起時
- 我可以將我的處境告訴我可以信任的家人、同事、老闆、朋友。
- 我可以訂一個「暗號」當我需要幫助可用案好讓他們知道我需要幫助。
- 當我意識到暴力即將發生時,我會設法讓施暴者冷靜下來,並設法到家中 比較安全的地方去,保護自己的安全。
- 我會告訴較年長的子女,如果遇到緊急狀況,設法保護自己的安全,向外求助,不要和施暴者有正面衝突,並教導我的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
- 我會告訴子女一個暗號,看到暗號就不要進入,應立即打電話求助。
- 我應將一些錢、證件等重要物品放在我認為安全的地方,緊急時我可以帶著這些必需品離開。
- 當我遭受暴力傷害時,我可以到醫院驗傷,以保留證據。
- 當我已經決定離開施暴者時
- 如果我已經決定離開,我要記得帶:身份證、健保卡、駕照、提款卡、信用卡、銀行存摺、印章、支票簿、錢、聯絡電話簿、戶籍騰本、驗傷單。
- 我可以到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去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我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聲請保護令。
- 我已經離開施暴者時
- 我有權不接受騷擾電話,我可以利用電話答錄機或請家人、同事、老闆、朋友幫我過濾電話和訪客。
- 我可以隨時變更我的電話號碼或請我信任的人當發現我的加害人再度騷擾、侵害我時,幫我打電話報警。
- 當我下班時,我可以變換路線回家。
- 當我需要有關家庭、婚姻、法律或情緒方面的諮商時,我可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電話和設工員晤談。
- 我知道離家最近的警察局、醫院的地點。
- 當保護令核發後
- 保護令核發時,我應該隨身攜帶一張保護令,並留一張影印本給大廈管理員、警衛及我信任的親戚或朋友。
- 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如:電話騷擾、跟蹤、未遠離我的住所、繼續侵害我時我應該立即打「110」電話報警。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及要件
-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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