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分局交通安全宣導-《108年10月1日上路交通新制》
發佈日期: 2019/9/30
類別: 警政消息
《108年10月1日上路交通新制》
ㄧ、臨櫃刷卡繳罰單需自付手續費
由於銀行不再吸收民眾臨櫃刷卡繳罰款的手續費,10月1日起,該手續費需由民眾自行負擔。手續費分為5級距,罰單刷卡1元至998元,手續費2元;999元至9993元,手續費7元;9994元至4萬9990元,手續費10元;4萬9991元至9萬9980元,手續費20元;9萬9981元(含)以上,手續費35元。
二、街道巷弄限速30公里
交通部推動速度管理,針對路寬較窄且車行速度較慢的都市內巷道或區村里道路進行降速,10月1日起,「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速限將從每小時40公里調整為30公里。若違規,可依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三、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
為讓民眾確實了解相關規定,以免造成後續執法認定疑慮,如轉彎、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針對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900元至1200元加重罰至全面1200元。
四、新增電動自行車開罰項目
電動自行車車主擅自改裝,可處新台幣1800元到5400元;車輛速度超過時速25公里,可處900元到1800元;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處300元。
五、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開罰
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較現行罰款加倍罰。
自行車等慢車若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罰鍰也從300元以上600元以下,加倍為600元至1200元;若因不禮讓肇事使人受傷、死亡,罰鍰亦加重為1200元至2400元。
六、在斑馬線上堆放物品妨礙交通開罰
若在斑馬線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斑馬線旁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七、公寓大廈警衛、保全妨礙交通開罰
依法令規定,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人員均不可於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針對公寓大廈警衛或保全人員在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分別開罰1200元至2400元、3000元至6000元。
八、未經許可阻礙斑馬線交通開罰
未經許可在斑馬線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將開罰3000元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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