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事件相關法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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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8/5
類別: 少年安全宣導

一、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照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有效防制校園暴力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教育部訂定有關教育宣導預防,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另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特定訂各級學校人員未依法通報暨學生霸凌行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一覽表,如下表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  務

責  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有關學生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法者,可能以保護處分代替刑罰,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則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  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  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  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  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二、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

1.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相關法律條文如上表)。

2.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195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5條論處。
  •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刪除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46條及第63條。

 三、學生霸凌、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觸犯之法律簡表:

項次

不法行為態樣

觸犯法律

1

霸凌、毆打同學致成傷、重傷

刑法(重)傷害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2

聚眾毆打同學致死或重傷時在場助勢學生

刑法(重)傷害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3

未經同意側錄他人鬥毆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4

對同學性侵害或性猥褻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5

對同學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6

側錄性侵害、性猥褻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刑法妨害風化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

性別教育平等法

資料來源:武陵高中 http://www1.wlsh.tyc.edu.tw/~military/w8/vio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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