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你了解多少呢?】
發佈日期: 2025/2/13
類別: 婦幼安全宣導
(一)自111年06月01日起,「與性與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為「犯罪行為」


(二)跟騷法之被害人可提出告訴,警方也可向相對人開出書面告誡。
(三)兩年內相對人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一般跟蹤騷行為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蹤騷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的幾個態樣:
•通訊(電話、網路等)騷擾
•盯梢守候被害人活動處所
•監視觀察跟蹤被害人
•威脅、辱罵、歧視、貶抑之言語或動作
•不當邀約或追求
•寄送或展示物品(影像)
•妨害名譽
•冒用個資訂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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