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 如何預防車禍發生
-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
-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及事後衍生問題處理
- 交通事故統計分析
- 嘉義縣警察局多元化受理民眾申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單一窗口領取標準作業流程
- 雲嘉南合法砂石汽車貨運業者查詢
如何預防車禍發生
如何預防車禍發生?
化被動為主動,在駕駛行為中採取防衛性措施,防範可能遭遇或正遭遇的外來衝擊與危險,以保障行車安全。
- 行車前檢查全
- 設備檢查:安全帶、煞車系統、車燈系統、喇叭、雨刷、駕駛座椅。
- 車況檢查:引擎機油、離合器油液(自動變速箱油)、水箱冷卻水、電瓶液、電樁接頭、風扇與 冷氣皮帶、輪胎與胎壓、溫度。
- 身心狀況檢查:睡眠是否充足?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生病服藥、疲勞不堪、心緒煩亂、眼睛不適應避免開車。 長途開車時,中途應做適當休息。
- 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準則
- 駛入高速公路:
- 匝道內不超車或併行。
- 進入主線車道時,應打方向燈,確認安全距離後再駛入。
- 發現主線(左側)有急駛車輛時應讓行。
- 主線外側車道之車輛,發現加速車道有車輛進入時,應減速讓行。
- 駛出高速公路:
- 見到出口指示標誌時,須打方向燈,變換至右側車道,再進入出口匝道。
- 車速不可太快,並注意左側及前方車輛動態。
- 變換車道:
- 變換車道應依操作要領,注意欲轉入車道之動態,確認安全距離再駛入,遇後方車輛閃燈警告, 應暫緩變換。
- 不要故意加速阻檔他人變換車道行為。
- 緊鄰車道之車輛轉入過急,即刻輕鳴喇叭或閃大燈警告,並減緩車速。
- 大型車強行欺入,應輕踩煞車,放慢速度,不可偏向鄰側車道或緊急煞車。
- 超車:
- 發現後車有超越表示,應稍放慢速度。
- 不要跟其他車輛競速,互相超車。
- 隨時注意照後鏡,注意後方來車「行跡」。
- 超車後,須與所超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再駛回原車道。
- 除注意前車與左側來車動向外,還應注意同車道後面車輛之動態。
-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時:
- 避免緊急煞車,應輕踩煞車,讓後車有充分反應時間。
- 打算減速或停車前,儘早發出適當警告信號。
- 後車實在跟車太近,不妨輕踩煞車警告,或選擇變換車道。
- 路肩使用原則:
- 非故障、視線不良等緊急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行駛或暫停肩。
- 車輛行駛中故障,應緩慢駛向路肩停靠,在車後方50-100公尺處,放置故障標誌,打開閃光燈,車內人員到護欄外等待救援(可利用緊急電話)。
- 如有人違規行駛路肩,行駛於外側車道車輛須格外小心。
- 不良天候下:
- 放慢速度,宜低於40公里,避免緊急煞車。
- 保持較長跟車距離,約為平時二倍,緊握方向盤。
- 打開頭燈、閃光警示燈或霧燈,不要輕易變換車道。
- 必要時暫停路肩,等視線明顯再恢復行駛。
- 前方有意外事故:
- 須緊急煞車時,最好分次點煞。
- 遇塞車時,耐心在原車道等候,不要任意變換車道,或行駛路肩。前有載重車輛時,應拉長安全距離不緊跟其後。
- 駛入高速公路:
- 防止駕車疲勞之方法
- 要有充足的睡眠。
- 要有愉快的心情。
- 飲食要適當。
- 長途駕車,中途應作適當休息。
- 預防眼睛的疲勞。
- 一杯濃濃的茶水。
- 順利掌握駕駛環境
- 裝飾品、遮陽紙易擋住視線,應適當擺放。
- 駕駛台上應保持乾淨。
- 孩子不宜坐前座駕駛。
- 駕駛座旁嚴禁放物品。
- 通過平交道之方法
- 暫停與安全確認:
- 暫停與用眼睛及耳朵確認。
- 依警鈴器、遮斷器指示禁止進入。
- 故障時之措施:
- 向列車駕駛員警告,設法將車輛移動。
- 利用平交道之故障警鈴裝置發出警告。
- 暫停與安全確認:
- 養成正確的駕車習慣
- 選擇一個坐來令自己舒適、自在的駕駛姿勢,繫上安全帶。
- 尊重走路的行人。
- 處於支道的車輛,應讓主幹道車輛先行。
- 在轉角及巷口處請放慢車速。
- 停車時不要把小孩單獨留在車內。
- 變換車道不要只靠照後鏡,應把頭轉向想變換的車道,以消除死角。
- 路口遇綠燈變黃燈時,應迅速判斷,緩慢減速,或快速通過。
- 煞車不要一次踩死,應分數次點煞。
- 夜間時,若為停於路口之第一輛車,不要關閉車大燈。
- 行經隧道要打開車燈。
- 變換車道先打方向燈。
- 腳踏車安全準則
- 選擇適當安全、符合身材的車。
- 選擇適於用途的車。
- 適當的維護,配裝車燈,戴安全帽。
- 避免撐傘、牽狗等不當行為。
- 駕駛機車安全準則
- 佩戴合格貼實合適的安全帽,扣好繫頤帶(以能深入一指之鬆緊為宜)。
- 後載乘客不得側坐,載運物品不得超載,並應捆綁穩定。
- 蛇行與逆向行駛最危險。
- 大型車、聯結車視線差,機車要保持安全距離。
- 轉彎時應先開啟燈號告知其他車輛。
- 左轉最好採二段式左轉,以保障行車安全。
- 雨天騎乘機車應著貼身雨衣,不可撐傘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該怎麼辦?
- 放:放置警告標誌。
- 撥:撥打110(報警)、119(救護)、112(緊急救護)
- 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 移:移開車輛。
- 等:平心靜氣等待警察。
請遵照上述「放、撥、劃、移、等」口訣順序處理。 遇到交通事故就不用緊張囉~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
-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 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 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 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 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2號、電話:05-2304145)申請鑑定。
- 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嘉義縣警察局外事課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 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及事後衍理生問題處
一、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 (一)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 (二)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須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
- (三)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 (四)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礙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 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 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礙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警方人員到場前
- 與當事人協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 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逃避責任。
- 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 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 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 警方人員處理中
- 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 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 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 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 警方人員處理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 主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向處理單位承辦員警提出申請)。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攜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事人身分證、印章前往發生地警察局交通隊或至居住所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由值班人員受理及核對確認申請人身分,再將申請書轉呈發生地之警察局。接獲申請案件後立即彙整申請人欲申請之資料,再以郵寄方式寄予申請人,或將資料交付申請人指定取件之單位對口承辦人,通知申請人領取。
三、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處理:
-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事故有人受傷,為告訴乃論案件,當事人無法和解,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超過6個月未告訴,將喪失權益。
-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 對於警察機關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疑義,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目前需費用3000元)。
-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2000元)。
- 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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