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置保管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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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領車手續

  1. 駕駛人(或車主)應出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身分證,並攜帶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或領回通知單)、委託書(非車主)、繳納罰鍰收據等證明文件至保管處所辦理領車手續。
  2. 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自行至監理機關繳納,本場不代收。
  4.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規定,有關違反本條例第35條之情形,須由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方可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須繳清罰鍰才能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貳、車輛領回應繳費用

  1. 移置費:(每輛次)
    1. 機器腳踏車新台幣貳佰元整。
    2. 小型汽車新台幣壹仟元整。
    3. 大型汽車新台幣叁仟元整。
    4. 曳引汽車新台幣叁仟元整。
    5.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新台幣陸仟元整。
    6. 小型特種車輛新台幣叁仟元整。
    7. 大型特種車輛新台幣陸仟元整。
    8.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新台幣捌仟元整。
    9.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新台幣貳佰元整。
  2. 保管費:(每輛每日,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1. 機器腳踏車新台幣伍拾元整。
    2. 小型汽車新台幣貳佰元整。
    3. 大型汽車新台幣伍佰元整。
    4. 曳引汽車新台幣陸佰元整。
    5.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新台幣柒佰元整。
    6. 小型特種車輛新台幣伍佰元整。
    7. 大型特種車輛新台幣陸佰元整。
    8. 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新台幣陸佰元整。
    9.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新台幣伍拾元整。

參、未辦理領車相關手績及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擅自將移置進場之車輛開走,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肆、移置進場之車輛,如有拖吊車輛受損問題,請於當場(繳費前)提出,車輛駛離保管場後概不受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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