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分局之依法告誡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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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9/9
類別: 警政消息

主旨: 公告本分局之依法告誡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1份。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案行為人阮金芳(NGUYEN KIM PHUONG)業於111年8月17日出境離台,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 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書面告誡」,行為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四維路一段545號)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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