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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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5/10/8
類別: 婦幼安全宣導

1.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2.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3.審理期: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4項規定應於法院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4.有效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5.條款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之命令。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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