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上對於性侵害加害者有何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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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5/6/12
類別: 婦幼安全宣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3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對加害者施以身心治療或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9條明定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者檔案資料。而建檔的好處在於,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比率非常高,建檔可獲得累犯再犯資料,有利縮小偵查範圍應可具威嚇效果。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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