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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任何人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發現兒童未受適當照顧情形,可致電通報113、110或當地社會局(處),由社工員協助處理。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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