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通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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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 利用其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其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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