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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輿論「路邊揮國旗遭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認警方作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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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警政消息
發佈日期:2021/4/19

今年1月22日,嘉義一名方姓民眾在蔡總統車隊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路段時,站在路邊揮舞國旗,結果警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方姓男子的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未達損害道路、壅塞道路,最後不起訴處分。

本案方姓民眾於台一線路旁揮舞國旗,其所持用之伸縮旗桿長約3公尺餘,雖其站立於路旁,惟其所揮舞之區域已延伸至一般車輛所使用之道路,對來往車輛有引發「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虞,國旗於本案係方民使用之工具,本分局移送意旨係其揮舞行為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與所懸掛之物品是否為國旗無關,絕非輿論所稱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且本案當時請示檢察官,指示以現行犯移送,故將相關事證調查完成後,即報請該署偵辦。

本分局對於檢察署最後以罪嫌不足所作成之不起訴處分表示尊重,並將作為日後勤務及執法作為的參考,並呼籲鄉親有任何政治訴求應循合法及正常管道且和平理性表達,勿造成公眾或特定對象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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