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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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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4/18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就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即年滿20歲)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文章出處: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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