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共同監護?何謂探視權?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4/4/18
所謂共同監護,就是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任何有關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都必須雙方之同意,才能夠行使,否則任一方都可以主張無效的。由於擁有共同行使監護之權利,因此不僅有探視權可以主張,同時也有監護權可以主張的。配偶一方百般阻擾妳探視小孩,為求權益之保障,妳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定期探視子女。獲勝訴之判決後,妳便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配偶交出孩子給妳探視。若妳前夫仍拒絕配合的話,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配偶容忍妳方行使探視或禁止妳前夫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文章出處: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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