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所使用之交通車,應符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請查照。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1/10/1
主旨:有關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所使用之交通車,應符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警察局110年8月31日嘉縣警交字第1100042324號函轉嘉義縣政府110年8月30日府教社字第1100198959號函辦理。
二、相關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三、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四、相關資料請逕至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全縣線上整合申辦服務/教育處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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